*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刑法第
二百二十八条、第
三百四十二条、第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
二百二十八条、第
三百四十二条、第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