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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电力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劳动定额、费用标准、机械台班(时)费用定额、工期定额等;
  (三)发布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补充定额、预算定额、劳动定额、定额的年度价目本等;
  (四)拟订电力工程建设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编制办法;
  (五)测算电力工程建设人工工日单价;
  (六)收集电力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价格信息,测算和发布动态指数;
  (七)管理电力工程建设概预算计算机软件;
  (八)管理电力工程建设造价资质及电力工程建设技经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九)解释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及各类费用标准;
  (十)指导电力企业制定企业定额标准;
  (十一)承办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有关机构和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方面的作用,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定的编制、修订应当按照起草、送审、报批和颁发的程序进行。程序的具体内容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本办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 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的送审稿和报批稿必须征求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在提交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同时,应提交定额和费用水平的测算报告。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定颁发后,应送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水电建设定额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电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收取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标准的出版应当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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