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合理确定电力工程造价,促进电力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火电、送变电工程行业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定额体系,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电力建设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各类专业定额及造价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电力企业可在国家、行业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定额标准。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履行电力工程建设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体系及工作规划;
(三)颁布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和费用标准;
(四)颁布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概算、预算的管理规定与编制办法;
(五)监督检查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
(六)决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统一要求,负责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在本省(区、市)的执行。
第八条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