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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合理确定电力工程造价,促进电力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火电、送变电工程行业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定额体系,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电力建设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各类专业定额及造价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电力企业可在国家、行业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定额标准。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履行电力工程建设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体系及工作规划;
  (三)颁布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和费用标准;
  (四)颁布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概算、预算的管理规定与编制办法;
  (五)监督检查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
  (六)决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统一要求,负责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在本省(区、市)的执行。
  第八条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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