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