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复杂、疑难的;
(二)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
(三)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为被申请人的,由中国保监会具体承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前款所指部门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构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和《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第三十二条 送达本办法附录所列复议文书应当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姓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扰、变相阻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