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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没有提起复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加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复议案有关的主张。
  上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
  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应当依照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制作《复议答辩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构提交复议答辩书一式五份,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是被申请人的,由中国保监会具体承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中国保监会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承办部门应当协商一致后,提出复议答辩书;协商不成的,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指定其中一个部门,提出复议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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