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与适当,并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1、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限制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6、撤销机构;
7、责令停业整顿;
8、暂扣或吊销保险从业资格证;
9、暂扣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10、取缔;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申请颁发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对中国保监会规章的审查申请,应根据《
立法法》的规定,直接向国务院提起。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依照
《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是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