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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委托单位资助项目和申报单位自筹经费项目参照上款办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并对不当开支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费开支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二)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上网费用,此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四)与项目有关的小型学术会议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成果鉴定费;
  (六)项目管理费。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受申报单位和委托单位监督。

第八章 成果评奖

  第三十八条 为推动法学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建立科研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司法部每三年组织评定一次部级法学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第三十九条 评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法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理论创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法学教材的体例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及理论深度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十条 申报评奖范围和要求:
  (一)申报年之前三年发表、出版的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和其他法学论文、法学专著及法学教材,论文须为全国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
  (二)申报评奖人员限于论文的主要撰稿人、教材正副主编、专著作者;
  (三)申报评奖人员须认真填写《司法部部级法学科研成果与法学教材评奖申请表》,并同时报送评奖材料一式三份(专著和教材须原件,论文至少有一份原件)。
  第四十一条 评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必要时可设立荣誉奖或特等奖。
  第四十二条 评奖由评奖办公室进行初审,由咨评委专家会议复审。复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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