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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由司法部组织。
  第二十八条 一般项目的成果鉴定,由申报单位在司法部指导下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且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
  第二十九条 部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主持人应如实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报其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将《结项报告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一览表》、软盘及两套最终成果报送司法部。
  第三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在80分以上;二级在60分(含60分)以上;三级为未通过鉴定。
  鉴定结果为一级的,拨第三批项目经费并由司法部协调解决成果出版问题;鉴定结果为二级的,拨第三批项目经费;鉴定结果为三级的,限期一年之内进行修改、补正。经两次申请延期成果鉴定仍不能通过的,部级科研项目合同终止,不予拨付第三批项目经费,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部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责任人,不再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统一注明“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字样,并附专家鉴定意见。发表或出版后,应向司法部提供样书(样本)一式五份。
  第三十四条 司法部定期公布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司法部资助、委托单位资助及申报单位自筹两个渠道。
  司法部资助项目经费由司法部统一拨付,一次核定经费总额,分三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予增补。第一次拨款于立项后拨付,第二次拨款于项目中期检查通过之后,第三次拨款于项目结项之后,每次拨款额度为核定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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