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应填报《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司法部。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设计和预定研究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主持人是否对项目承担起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项目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五)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部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司法部将作出终止《项目合同书》的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主持人因条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课题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对于司法部作出终止决定的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由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
第六章 课题结项与成果推广
第二十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验收为结项。如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司法部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两次,每次延期时限为半年。
遇有项目主持人亡故、出国不归等情况,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报司法部核准备案。变更项目主持人的项目研究期限仍以立项公布之日计算。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形式有: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资料集、工具书、计算机软件及不宜公开发表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经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审验盖章后,将《结项报告书》、软盘及待鉴定成果一式五份报送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