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评议与审批
第十四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评议分为形式审和实质审。
形式审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即资格审查。
实质审指将已通过形式审的申报材料提交咨评委专家会议,由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实质审又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程序。
第十五条 复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或本单位申请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1)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2)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四)经费申请比较合理。
第十七条 对于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由专家会议向司法部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八条 司法部根据专家会议提交的立项建议,在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后,批准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项目合同书》并报送司法部。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经双方签署后,即为正式立项。司法部对立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为一个项目管理年度。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司法部组织。一般于立项后第二年度的第三季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