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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承办与部级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评定部级法学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司法部设立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草拟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三)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对项目经费额度提出建议;评定部级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四)参与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司法部每年发布部级科研项目年度课题指南,年度课题指南一般于该年度第一季度公布。
  第十条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学类社团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人参加的课题组。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者已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准备出国停留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申请项目。
  第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向司法部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十份及软盘;
  (二)《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软盘。
  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应提供论证报告,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对《申请评审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代表名章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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