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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2001年4月17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能,加强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四条 部级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级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以外,设立专项任务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日常工作由司法部法规司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三)办理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协调解决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推广、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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