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
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22日 署税发〔2001〕22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2001〕64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仅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口的飞机应按法定税率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