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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
 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22日 署税发〔2001〕22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2001〕64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仅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口的飞机应按法定税率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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