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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计价格[2001]90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药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国药管办〔1999〕2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在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2000元;组织专家对药品GMP认证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下同)32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3200元。
  二、认证中心向获得GMP证书的企业收取年费标准为一个剂型5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500元。
  三、认证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药品GMP认证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你局应通过报刊、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药品GMP认证收费规定,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执收单位和认证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收费单位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药品GMP认证收费,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的规定,缴入中央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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