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通过每年5月举办的“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卫生、广播影视、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及盐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制作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以及结合碘盐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各级残联要做好对特需人群的健康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五、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实行科学防治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要实行分类指导、科学防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实施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措施,加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碘工作,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的智能与体质。要查明高碘地区范围及影响人群,并采取适宜的防治措施。要按照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确立和完善我国人群的碘营养标准和评价体系,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准确掌握病情动态,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担任科学依据。
  六、加强防治人员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承担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卫生部门要保证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作用。
  七、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促进防治工作的开展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要结合我国国情,加强防治碘缺乏病的应用性和基础性研究,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方法,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优势,提高国家和省级防治科研机构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做到科研与防治相结合,科研为防治服务。
  要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多边、双边合作,注意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并进一步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对我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支持和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下一步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b4303--010705xjk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