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逃废债主要类型和案例
第一,利用破产方式逃废债。近几年,一种“连带组合包装破产”形式比较普遍和典型,这种破产逃债方式主要是将同一行业或者不同行业的若干企业合并为总公司,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总公司,而金融机构的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然后对原企业实施破产,或者以一个企业为主体将其他企业捆绑组合破产,将金融机构的担保债权作为破产财产,剥夺金融机构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企业在制定破产预案时人为调整资产负债率,在实施破产过程中,增大破产费用,降低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如山东省滕州市有137户改制企业,逃废债数额119378万元,其中,利用连带组合包装破产方式逃废债有97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70%,逃废债数额85017万元,占改制企业逃废债数额的71.2%。滕州市啤酒厂在实施破产过程中,违反《破产法》第28条关于“已作为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以及第32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定,将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剥夺了金融机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市鲁南衡达集团公司、酿酒总厂、保温瓶厂、奥力塑胶有限公司等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也通过组合式破产方式逃废金融机构的债务。滕州市利用改制逃废债的做法,在当地和周边地区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或政府部门出于自身或局部利益的考虑,公开或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纵容企业逃废债,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规违法破产逃废债。如北京市平谷县政府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的一条主要出路,县政府领导在有关企业改制的会议上宣称,“企业实施破产甩掉债务包袱以后,可以利用原来的厂房和设备重新组织生产和经营”,于是,该县一些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宣告破产,破产以后更换企业名称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据调查统计,该县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县支行开户的改制企业148户,涉及银行贷款本息31663.1万元,其中,改制企业有逃废债行为的131户,占改制企业的88.51%,逃废债金额24757万元,占改制企业银行贷款本息的78.19%。另据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反映,吉林省长岭县于1998年抽调200多名机关干部,协助80户企业搞突击性、整体性的大规模破产,逃废工商银行债务23000万元,占工商银行长岭县支行全部贷款总额的52%。
第二,利用分立重组方式逃废债。主要是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把金融机构的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如重庆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公司分立,调整债务负担方式,将该公司所属一、二、六公司和安装公司、机械公司、开发处、万县分公司的有效资产分离出来,组建重庆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金融机构(涉及12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375万元保留在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使之资产负债率达117%,基本上处于半停产状态,没有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根本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天津动力机厂将其下属20多个车间、分厂和职能部门重新经工商登记注册为全资子公司,将工商银行18394万元贷款全部挂在已经成为空壳的总厂,银行贷款本息被悬空。第三,利用租赁、合资改制逃废债。这类逃废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组建新企业,承租原企业的全部设备,把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挂账悬空。如哈尔滨印染工业联合公司将其资产切块租赁给若干个经营者,承租者雇佣原企业的职工,每年向原企业缴纳少量租赁费用发放离退休职工工资,而该公司欠工商银行的贷款本息50575万元仍然挂在原企业账上。工商银行于199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工商银行胜诉,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判决至今无法执行。另一种情况是引进新投资者,将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投资注入新组建公司,把金融机构的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如吉林省吉林市管道煤气总公司,将其价值12488万元的资产与香港捷美公司和中国新兴石油公司合资,组建新吉美公司,同时将所属的安装公司、设计院、经贸公司等重新经工商注册登记,带走有效资产4098万元,工商银行的7099万元贷款本息被悬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