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01年7月15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
法官法、
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和律师队伍,有利于提高审判、检察、律师工作质量,有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流动。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二、鉴于
法官法、
检察官法修正案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案关于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规定,200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司法部的律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年年初举办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三、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办法。具体事宜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