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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

  选任主诉检察官实行资格考试与考评相结合。资格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能力测试,内容主要是公诉实务。书面考试原则上由省级院统一组织;能力测试由分州市级以上检察院组织实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的,取得主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未通过上岗资格考试的,不得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主诉检察官的考评由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通过主诉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的,由本院检察长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拟任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应当确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未发现不能胜任主诉检察官工作的,即应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四、主诉检察官的职责
  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承办案件,负责处理相关事项。
  主诉检察官应当模范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责任
和义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切实承担起职责。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行使的职权,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1.需要采取、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
  2.需要改变管辖的;
  3.拟作不起诉决定的;
  4.变更起诉的;
  5.决定抗诉、撤回抗诉的;
  6.需要对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检察建设的;
  7.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请示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8.上级交办的案件以及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主诉检察官应当执行。主诉检察官对检察长的决定有异议时,检察长应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主诉检察官应执行。
  由主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或者诉讼中的事项,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所作的决定负责。由主诉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或者诉讼中的事项,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负责,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所作的决定负责。
  主诉检察官应当就所承办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主诉检察官的助手可以与主诉检察官共同出庭支持公诉。
  主诉检察官的助手辅助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接受主诉检察官的指派具体处理办案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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