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审查起诉
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
(200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52次会议原则通过 2000年2月1日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目标与原则
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改革与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机制,建立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办案责任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起诉队伍,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基本条件,择优选任,确保将综合素质高、德才兼备的检察员确定为主诉检察官;鼓励、支持基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符合诉讼规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的具体作法;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积极而稳妥地进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坚持在检察长领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确定主诉检察官,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错案追究制。
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配备助手和书记员。主诉检察官的助手可以是检察员,也可以是助理检察员。
三、主诉检察官的选任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平均受理案件数和人员结构,合理确定主诉检察官的岗位数,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诉检察官助手和书记员。
基层检察院、分州市检察院、省级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应当分别规定政治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条件,择优选任,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争主诉检察官岗位。
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属检察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