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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已登记立项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厅领导阅批后,分送部机关有关业务司(局)和部属单位具体办理。
  第八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送来和下级机关报来的需要督办的函件,经办公厅领导批阅后送主管部领导批示。然后,由督办单位(人)附“督办通知单”随文转有关单位办理。
  第九条 部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由部领导秘书负责将领导批件转督办单位(人),督办单位(人)填写“督办通知单”转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条 办公厅总值班室接收的督办事项,由总值班室填写电话记录,送厅领导阅批,属于办文事项的,转督办单位(人)负责督办;其他事项,由总值班室负责督办。
  第十一条 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领导直接向督办工作人员交办。

三、督查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办公厅负责汇总并通报督促检查工作情况。一般一个月汇总一次,重要而紧急事项,要及时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对办公厅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对有明确期限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期限办结。
  第十四条 对没有明确期限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事项内容,主动抓紧办理,一般应在十天内报告结果。
  第十五条 对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最迟在十天内作出答复。因故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及时向请示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对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向督办单位(人)说明原因,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结果填入“督办通知单”,返回督办单位(人)。
  第十八条 对反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督办单位(人)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情况或重新报告。
  第十九条 每件督办事项办结后,督办单位(人)要及时向办公厅和有关部领导报告,定期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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