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废止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9年9月30日)
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部党组和部领导的各项指示、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部机关工作有效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1999)6号〕文件精神,结合司法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部办公厅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和部党组决策的落实开展工作,通过及时有效地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指示、决策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以推动决策落实为基本目标。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急事急办、专事专办,按期结办、定期反馈的原则。
一、督查工作范围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事项: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要求报送的有关事项;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转并办理的事项;
(四)司法行政系统请示需批复的重要请示事项;
(五)本部领导有关批示及交办事项;
(六)本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程序
第六条 对第五条所列督促检查事项,由办公厅领导确定具体单位(人)按照办文程序,负责登记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