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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对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有专长;
  (五)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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