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对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有专长;
(五)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