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批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依靠会费收入。为了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现将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批转各地,望遵照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实行交纳会费和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挂钩的办法,保证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其收取会费中按第五条之规定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交会费按其在册会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为:
1.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50元;
2.在地区(自治州、盟)、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