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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

  (十一)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公证处为本会团体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境内外机构,经申请批准为本会团体会员。
  公证员为本会个人会员;公证管理人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和中国委托公证人,经申请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七条的义务。
  第九条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决定重要事项需经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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