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公证处为本会团体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境内外机构,经申请批准为本会团体会员。
公证员为本会个人会员;公证管理人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和中国委托公证人,经申请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七条的义务。
第九条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决定重要事项需经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