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
(1999年5月29日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公证制度发展,发挥公证人员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中的作用,保障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China Nortaries'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教育会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繁荣发展我国的公证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而奋斗。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职责: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工作;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五)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六)负责全国公证员统考考试大纲、试卷及相关辅助材料的编印,负责试卷的评判、考试成绩的登录及其他相关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
(八)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按照《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