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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要特别重视对少年教养人员的个别教育工作,每名少年教养人员每月至少接受二次个别谈话教育。
  积极开展对少年教养人员的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
  第三十五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队应按设计收容少年教养人数每人不少于0.5平方米设立专用教室,每人一套课桌椅。以大(中)队为单位设立图书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心理咨询室。
  第三十六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等手段,对少年教养人员进行辅助教育,活跃场所的文化生活。
  少年教养管理所可以成立文艺宣传队,自编自演反映教养生活的文艺节目。应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三十七条 积极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加强同当地党、政、军、工、青、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目的有计划地邀请各级领导、英模、先进人物、知名人士到少年教养管理所、队视察、作报告或聘请为辅导员,帮助指导工作。
  加强同当地普通院校的联系,通过座谈会、演讲或联谊会等形式,帮助做好少年教养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加强同少年教养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动员他们到少年教养管理所进行规劝教育。
  第三十八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队每年应组织少年教养人员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九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队应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队每年应对少年教养人员解除教养后的表现进行跟踪考察,研究、改进教育方法,努力提高教养工作质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年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一条 少年教养人员的伙食供应标准应在当地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供应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在供应标准内,应尽量调剂和改善伙食,做到吃饱、吃熟、吃得卫生。保证供应足够的生活用水。
  第四十二条 保证少年教养人员每天睡眠不少于九小时,每周休息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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