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上述文件或上述文件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绝收容。
第十四条 收容少年教养人员时,应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发现违禁品应予没收,对其它不应由个人保存的物品,交其亲属或其他监护人领回,或由少年教养管理所进行登记后代为保管,解教时发还本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男女少年教养人员应分开编队,少年收容教养人员与少年劳动教养人员应分别编队,女少年教养人员由女干警管理。
第十六条 少年教养人员入所时应进行二个月的入所教育,解教前应进行二十天的出所教育。
第十七条 严禁少年教养人员吸烟、饮酒。
第十八条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少年教养人员,对少年教养人员一般不使用戒具。
第十九条 对有逃跑或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少年教养人员,可送隔离反省室。反省期限一般三至五天,最长不得超过七天。
第二十条 少年教养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每半个月可以到少年教养管理所看望一次。
第二十一条 少年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凭有关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家庭发生其它重大变故,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由其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接送,可以准假回家看望。准假时间不超过七天(不含路途)。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少年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当运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的方法,努力提高教育效果。
第二十三条 少年教养人员的教育经费每人每月不少于十五元,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队的专兼职教师均应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或外聘教师担任,以专职教师为主,不得使用教养人员担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