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队的生产属于习艺性质,应按校办工厂对待,其生产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和改善集体福利。
第七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队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八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队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有关规章实施管理和教育,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 场所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少年教养管理所或队。
少年教养人员达到一百人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置少年教养管理所。
少年教养管理所一般应设在省会市。
少年教养管理所的名称,为××省(自治区、市)少年教养管理所。
少年教养管理所的设置迁移、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提出意见,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司法部备案。
少年教养队的设置、迁移、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批准,报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领导,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受当地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设所长、政委各一人,副职若干人,并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
少年教养管理所、队的干警人数应占设计收容少年教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专职教师不低于设计收容少年教养人数的百分之八,大(中)队的干警应占干警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少年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所长兼任少年教养学校校长,下设教务处及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
第三章 收容
第十三条 收容少年劳动教养人员应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收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应凭地(市)公安局(处)、直辖市公安分局的《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和《收容教养犯罪少年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