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
《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教局:
现将《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法少年教养工作,保障少年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少年教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年教养人员包括少年劳动教养人员和少年收容教养人员。
少年劳动教养人员是指决定劳动教养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教养人员;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少年。
第三条 对少年教养人员由少年教养管理所、队收容教养。少年教养管理所、队是对少年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的机关,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学校。
第四条 少年教养工作应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少年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应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耐心地帮助教育少年教育人员,努力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有用之材。
第五条 少年教养管理所、队坚持“以教育为主,习艺性劳动为辅”的原则,实行半日学习、半日习艺性劳动的制度。有条件的少年教养管理所、队可以实行全日学习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