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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9号)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2001年6月6日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系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
  第三条 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第四条 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申请机构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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