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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
 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1]72号 2001年6月20日)


  现将《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并迅速将此规定传达到全体税务干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教育税务干部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严肃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附: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 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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