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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失效]

  (三)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单位,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颁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制作、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独立;
  (二)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
  (三)保守客户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一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认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的有机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备案。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实现认证信息的共享。
  第十三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年审考核。
  第十四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机食品的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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