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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4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一)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三)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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