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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计电〔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决定对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规定,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
  二、国家计委指定的公示媒体包括:中国价格信息网(www.cpic.
gov.cn)、中国经济信息网(www.cei.gov.cn)、《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医药报》、《健康报》、《医药经济报》、《价格理论与实践》(网络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月刊)。
  三、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他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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