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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除按本规定进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再进行名牌评价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


  编号:□□□□□□□□□□□□

  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企业名称:(盖公章)          

  企业代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写。12位数字中前4位为年号,第5、6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编号,7-9位为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发布的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产品类别代号,第10-12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申请企业配发的顺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编号为:
  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企业名称”和“企业代码”由申报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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