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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废止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2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为积极推动我国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特制定并公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中国制造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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