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外经贸机电字[2001]6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二000年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实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网站)上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三条 《评标结果公示表》的各项填写内容,包括“建议中标商(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并符合七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
  第四条 对每一位不中标商的不中标理由按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三类逐项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商的响应情况和内容。如一个投标商的某一类不中标理由过多,招标机构可填写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项理由。但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第五条 在网站注册的机构按权限查看公示内容。同一招标项下的有关进出口机构、政府主管机构和投标商有权对正在公示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六条 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进出口机构即对中标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
  第七条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进出口机构提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