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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财建〔200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
  为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财政部、国家计委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的补助性经费,专项用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由财政部对国家计委报送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国家计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支出预算额度提出年度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文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点)数量、调查任务数量和调查区域大小,并适当参考上一年度本地区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进行分配。
  第五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指标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等四条规定的经费分配原则确定分配方案,并下达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后,应将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户误工补贴及时送达农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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