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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股减持收入缴库及中央财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资金往来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减持收入缴库及中央
 财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资金往来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1〕271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收入以及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为保证国有股减持收入及时足额缴库,规范中央财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资金往来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股减持收入的缴库
  在2001年一般预算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下增设“国有股减持收入”款级科目(科目编码“4092”),此科目为中央收入专用科目。国有股减持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通过该科目,使用一般缴款书上缴中央国库。
  二、关于中央财政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拨付资金
  在2001年一般预算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下增设“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款级科目(科目编码“1905”),“款”下设“用国有股减持收入补充基金支出”项级科目(科目编码“190501”)和“用其它财政资金补充基金支出”项级科目(科目编码“190502”)。以上两个项级科目均为中央支出专用科目,前者反映用国有股减持收入安排的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后者反映通过年初预算、执行中超收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取消财预〔2000〕388号文件中有关增设“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补贴支出”科目的规定。
  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入库的国有股减持收入和拨付的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按新科目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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