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后勤部,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上述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财会〔200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