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运用大数法则实现互济是养老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通过基金调剂能及时解决一些困难地区、困难行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均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的养老保险负担,有利于基金紧缺地区的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今后国家将加大省级调剂力度,规范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建立顺畅运行的机制,并作为考核地方工作实绩、与中央补助挂钩的一项重要内容。
54.如何建立企业年金?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55.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全过程中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个人帐户,按规定审核、发放待遇,提供查询服务。
56.试点方案对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提出了什么要求?
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尽快开发、研制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全国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做到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力争在2003年底前全国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全面投入运行。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在统一规划下,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57.如何认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必要性?
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这一并轨,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出现的阶段性现象,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问题,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从1998年起,按照中央的部署,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证明,这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不健全条件下一种过渡性的社会保障措施,是将职工从原岗位上精减下来而又不推向社会的一种平稳过渡方式,是把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有效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建立独立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了必要条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明确提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这些要求,都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指明了方向。
随着两个确保工作成果的巩固和不断扩大,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并轨工作的条件逐步趋于成熟: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金承受能力逐渐增强;从总体上讲,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已初步得到缓解;劳动者的就业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市场就业的观念逐渐增强;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01年1月召开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在辽宁省全省范围和其他省份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并轨试点。
58.如何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一个过程,预计可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总体上讲,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双轨”阶段,即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险,两种方式同时并存。在这一阶段必须继续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对资金筹集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为“转轨”阶段,即在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在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较强的基金支撑能力的基础上,企业新的减员不再采取下岗进中心的方式,而是通过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入失业保险,进入劳动力市场。此前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仍维持原政策不变,直到协议期满出中心。
第三阶段为“并轨”阶段,即在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企业裁员从下岗、失业两种形态变为失业一种形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完全并入失业保险。
59.是否从今年开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不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