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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2001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二)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以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所包含的学科专业为范围。
  (三)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确定。
  (四)要特别注意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在各学部正式候选人中,60岁以下(含60岁)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其推荐、评审、选举的程序和办法,除“第二章推荐院士候选人”的第三条和第五条中涉及归口初选部门推荐的候选人有关内容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均适用。
  (六)院士增选工作分为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学部评审及选举。

第二章 推荐院士候选人

  (一)推荐院士候选人通过院士推荐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两种途径,不受理本人申请。
  (二)院士单独推荐候选人。
  1.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含所推荐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且其中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候选人被推荐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资深院士不参加对候选人的推荐和学部的评审与选举。
  2.院士必须对所推荐的候选人确实了解,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院士推荐用)》(以下简称推荐书),提出对被推荐人的评价意见,并请被推荐人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被推荐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院士要对评价意见负责,如推荐的候选人受到投诉,应负责提出书面说明。被推荐人对登记表内填写内容及附件材料负责。
  3.院士应在5月15日前(以寄出地邮戳为准)将推荐书和登记表(含计算机软盘)及其附件材料寄送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部联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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