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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14号)


各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2000年年末及2001年初,财政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和《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7号)。为了做好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认真学习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制度。
  二、上市公司应按如下原则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编制2001年中期报告中的比较财务报表;在比较财务报表中增加一栏,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披露2000年年度利润表数据;披露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计算的2000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和指标;在财务报表附注说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对公司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应确保2001年中期报告中比较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和指标的准确性。如果2001年年度报告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比较财务数据和2001年中期报告相应数据不同,公司董事会应在2001年年报中对差异的原因及其影响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参照《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和《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17号),履行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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