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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 证监基金字〔2001〕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规范、独立运作,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有3名以上的董事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
  (二)不是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三)不得基金管理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四)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没有利益关系;
  (五)不在与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六)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审计事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五)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六)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七)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八)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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