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七)符合国家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申办机构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上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开办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经论证符合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批准,进行试播;
(四)试播一年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播出。
第七条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播出机构开办视频点播的申请;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视频点播开办方案,包括:视频点播节目方案、频道资源的占用方式和数量、运营方案、技术和设备方案、播出监控方案等。
第八条 对视频点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应当符合《
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视频点播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十一条 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节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有线电视节目进口单位负责引进,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发给《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
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在每集片首注明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几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及《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的节目;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