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废止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4月18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视频点播,是指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向特定用户播放其指定的视听节目的业务活动。包括按次付费点播、轮播、按需实时点播等服务形式。
利用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图像、图形、文字、数据等集成为一体进行传播的活动,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由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其他任何境内外机构、个人不得开办或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作开办、经营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第五条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
(二)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三)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器材设备认定证书》;
(四)视频点播技术系统应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
(五)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