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向对方国家派遣检查人员或专家时,旅行经费及住宿费由派遣方承担。
第九条 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一方不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该协议,该协议将继续5年有效。
第十条 该协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修订或改正。
本议定书在北京于2001年4月5日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存在异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代表 代表
夏红民 洪星东
附:一、中韩进出口水产品检查项目、卫生标准及其适用产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兽医(卫生)证书
附一: 中韩进出口水产品检查项目、卫生标准及其适用产品
1.水产品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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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标准 │ 适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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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 │ │冰鲜、冷冻产品 ┃
┃-土霉素 │0.1mg/kg │-养殖鱼和龙虾 ┃
┃-恶喹酸 │不得检出 │-养殖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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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痹性贝毒(PSP) │80μg/100g │软体双壳贝类及其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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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SO2) │0.03g/kg │干鱼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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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CO) │20μg/kg │冻罗非鱼(鱼块和鱼片产品) ┃
┃ │200μg/kg │冻金枪鱼(鱼块和鱼片产品) ┃
┃ │10μg/l │冻罗非鱼(真空包装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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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 │10/g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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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葡菌 │阴性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沙门氏菌 │阴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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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乱弧菌 │阴性 │冰鲜、冷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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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溶血弧菌 │阴性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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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异物 │不得检出 │冰鲜、冷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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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红(焦油色素)│阴性 │冰鲜、冷冻产品 ┃
┃ │ │-鱼子酱及其替代物(包括盐腌产品)┃
┃ │(韩方提供检验方│-马哈鱼和鳟鱼、鱼片 ┃
┃ │法) │ ┃
┃ │ │-蚶类、海胆和阿拉斯加鳕鱼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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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总数 │100 000/g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 │3 000 000/g │冻鳕鱼内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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