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在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中起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标准,作为国家基础性管理工作重要的管理依据的标准(此类标准只限于与贸易无关的标准),可将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5.由于管理和体制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监督管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不宜定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如已发布,应予取消。
6.无任何强制性条款的改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四、清理的范围
1.已批准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
2.已经批准发布但目前尚未印刷出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
3.已进入报批程序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报批稿。
五、清理工作的进度安排和程序步骤
进度安排: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至12月):
1.依据上述原则,要求对需要清理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逐个审查,提出清理意见;
2.将清理结果(包括软盘)于12月底前报我局(清理结果汇总表附后)。
第二阶段:根据第一阶段清理审查意见,对需要修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进行修订。对要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办理相应批准、发布手续。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标准的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2.在清理过程中,要认真查看具体标准文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和提出审查意见。
附: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结果汇总表
附: 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结果汇总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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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标│标│目前状况│ 初步意见 │ │强制形式│备注┃
┃号│准│准├─┬──┼──┬─┬─┬──┬──┤强制├─┬──┤(合┃
┃ │编│名│已│未 │继续│需│废│转推│转强│理由│全│条文│并情┃
┃ │号│称│发│发 │有效│修│止│行标│国际│ │文│ │况说┃
┃ │ │ │布│布 │ │订│ │ │ │ │ │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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