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发送“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1年5月8日 国质检函〔2001〕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使我国现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符合WTO/TBT协议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我国现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清理。
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发送给你们。
请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清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工作。清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在人、财、物方面给予保证,并请按时将清理结果报送我局。
附件: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附件: 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目的
1.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促进我国经济和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2.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
二、清理的依据
1.WTO/TBT有关制定技术法规的正当理由;
2.《
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行业标准范围的规定。
三、清理的原则
1.如下技术内容可以保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保护环境的要求;
(4)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5)防止欺诈的要求。
2.如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内容基本上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致的,则强制性行业标准应取消。
3.根据WTO/TBT对发展中国家有关条款的规定,由于我国的技术及地理、气候等因素而不能与国标标准或国际惯例一致的,此类强制性行业标准应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